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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合肥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

发布日期:2019-11-15     浏览次数:2538

          合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费率将调整至6.4%。11月7日,合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召开,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降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费率的通知》。

       根据通知,自12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下同)机关事业单位费率由7.4%调整为6.4%, 企业及其他单位费率由8%调整为6.4%。参保职工个人费率2%不变。

       同时,相应调整灵活就业人员费率,其中建个人账户的费率由9%调整为8%,不建个人账户的费率由5.5%调整为4.5%。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年限不足一次性补缴费率,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相应调整,由5.5%调整为4.5%。

       通知要求,各级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要按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的要求,及时升级优化社会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调整参数设置,确保降费率工作落实到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要认真梳理单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人员信息,在信息系统中增加生育津贴判断指标,确保降费率后生育津贴待遇正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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